2021年4月24日上午八点半,“书香悦”山西大学1396me皇家世界官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第一期研究生学术研讨会在赵银翠老师的精心组织下如期举行。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以保护规范理论为视角”, 由201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崔丽琼同学作主题报告。崔丽琼在报告指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争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是启动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之一。一直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在制度上不断调整,理论上争议不断。2017年“刘广明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引用德国保护规范理论和主观公权利概念进行原告资格的认定。该案产生了很大的示范效应。但许多法院适用结果表明,我国目前对保护规范理论理解较为肤浅,由于该理论的不当适用造成了实践中不断缩紧原告资格的现象,学界对于保护规范理论的批评与质疑不断。保护规范理论之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积极意义远不止于原告资格的认定方法,这套理论对我国行政诉讼功能的整体定位、联结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建立统一的公法权利观念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在原告资格认定标准方面,有必要借鉴德国的保护规范理论,并结合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理论重构,从现有的规范体系出发,探求法规范保护的目的,进行确定原告资格。在具体认定步骤方面,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结合案情及起诉人诉求等定位该案涉及的法规范;第二步,判断法规范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是否也保护个人利益;第三步,根据法规范的保护目的判断是否应当承认起诉人的诉权。
之后为评议环节,分别由2019级杜富国、2020级李锐、李淑仪、袁田苗等四位同学进行评议。杜富国认为报告的论文结构完整、逻辑清晰、主题鲜明,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现行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不足之处入手,分析了理论争议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介绍了“刘广明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引入的保护规范理论对于原告资格认定的积极意义以及该理论的适用现状,进而借鉴德日两国成熟的相关理论,落脚在建构适合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理论及认定路径。他认为,保护规范理论经历了新旧两次发展,旧保护规范理论主张对个人意旨的考察主要在于立法者目的,新保护规范理论倾向于从体系上对法规范目的进行客观解释,从而使得规范来源从行政行为作出时所依据的规范扩展到整个公法规范体系。德国合宪性解释方法可以充分考虑利害关系人享有的基本权所保护的权益,但在我国,宪法不具有司法适用性,将法规范扩展到宪法基本权利并不现实,在该理论本土转化上或许会抑制理论价值作用的发挥。保护规范理论本身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赵宏教授在《保护规范理论的历史嬗变与司法适用》一文中也指出,“革新后的保护规范理论彻底蜕变为一种法律解释理论,由于法解释本身的不确定性,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依然很难完全界定客观公法的权益指向,从而不得不依靠案件适用者的价值判断,这无疑削弱了保护规范理论作为判断标准的稳定性价值。”保护规范理论需从公法规范体系中解释出保护个人意旨,一定程度上仍依赖于法官的法律解释技术,法官的价值选择对该理论的适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法官群体对该理论的关注熟悉掌握程度难以达到同一水平。如何实现客观化精细化仍有待讨论。
李锐肯定了报告论文不同与千篇一律的文章结构,在内容上直击问题核心,理论清晰,观点鲜明,逻辑严谨。同时。他也提出下列问题:其一,关于德国法上的“考虑要求”或者“照顾诫命”以及日本法上的“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说,其内容都是要求法官考虑现实的各种利益冲突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是否具有更大的主观性?其二,对论文中第22页,关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步骤之第三步“判断起诉人是否属于系争发规范的保护对象”持赞同意见。查找法规范、查明规范至少有保护个人利益的目的之后,仍需判断起诉人之利益是否处于法规范所涵摄之下。其三,关于法律规范之“规范”的范围。行政活动深入社会各个层面,行政活动方式多样化,行政机关依据各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措施,因而原告资格的判断的规范仍需从这些行为依据之中寻找,包括规范性文件。其四,是否可以从举报投诉权利性质的方面来认定举报投诉人的原告资格。举报投诉权作为一种宪法中列举的权利,既一种政治权利,同时也是一种权救济的权利,应在此基础上分析举报投诉人的原告资格。其五,在“联立公司案”中,如何划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界限?张敬与联立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李淑仪肯定了报告的思路,认为本报告先指出我国理论的缺陷,再通过借鉴域外理论来进行我国理论的重构,为大家的论文写作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路。她提出可以增加概述部分,使第一次接触这个理论的同学更清晰易懂,并且本报告的重点是认定标准研究,但是在理论重构和认定路径两部分笔墨较少,有头重脚轻的问题。最后,她还提出了宪法权利如何进行救济的问题。
袁田苗指出,对权利保护规范理论研究的注意以下问题:布勒对公权研究的契机是德国行政裁判是以侵害行政为主规制对象,其公权理论受制于当时的立宪君主制与并不完善的权利保护机制,不应仅凭是主观公权利还是反射性利益来判断有无原告资格。应区分诉讼可能性与援用可能性,诉讼可能性是公权存在的重要证据而不是决定性要件。
针对四位评议人评议,崔丽琼同学也分别做出了回应,对大家的疑惑进行了解答。
之后进入自由发言环节,发言的同学有2019级的王兆亭、张嵘云、曹萍、任云山以及2020级的兰浩、焦北江、石超、张树伟,同学们均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王兆亭认为本论文脉络清晰,逻辑严谨,各部分衔接流畅,叙述层次鲜明。最突出的特点是问题意识明确,有聚焦,有侧重,分析域外认定原告资格标准相关理论时,也充分结合我国发展实际中的困境,逐渐明确要借鉴和学习的重点,以回应我国的问题关切,构建起认定路径,环环相扣,上下呼应。但从整体看,第四部分的理论重构本应是文章重点阐述的内容,但在体量上稍显不够,内容有待充实。
张嵘云指出,这篇论文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其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历史演进,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分析我国目前原告资格认定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进而引进了德国和日本原告资格认定的理论和现实,通过对这两个国家理论的借鉴,引出对我国原告资格认定的理论和路径重构。其次,她也认为文章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对于我国原告资格认定的理论重构部分应该再深入论述和分析,充实一下内容,使文章更有厚度。
第三位发言人为曹萍同学,她认为该论文总体上是一篇非常优秀的毕业论文。首先,该论文的选题角度新颖,格式规范,框架结构令人耳目一新、条理清晰;其次,从内容上看,整篇文章逻辑严谨,理论说理深厚,通过借鉴域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进行重构并提出了认定路径,层层递进,使得文章脉络清晰,值得我们学习借鉴。除此之外,在研读过程中令她比较疑惑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第四部分内容不够充实,说理应当更加充实和深刻;二是对于宪法是否纳入规范体系仍需探讨。
其他参会同学亦纷纷发表评议,肯定报告的优点,亦指出其不足。
崔丽琼同学对评议人及其他同学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自由发言结束以后,赵银翠老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赵老师首先肯定了报告人、评议人以及参会同学的发言,认为大家都做了精心准备,发言都很精彩,肯定了大家在学业的进步。赵老师进一步指出,在对国外理论进行梳理和借鉴时,一定要看到保护规范理论背后行政实践以及行政法治理念的变化。从行政实践来看,由侵害行政发展到侵害行政与给付行政并重;从行政理念来看,由形式法治主义转向实质法治主义。理论的发展与制度的构建正是这一变化的反映。这一变化正好与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相契合,因而对我国原告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要注意,我国的制度建构一定要符合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符合中国当下的实践需要。崔丽琼的论文在借鉴国外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一个中国标准,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通过本次研讨会,同学们不仅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及保护规范理论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而且拓宽了学术视野,优化了思维方式、明确了学习目标,大家表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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